党徽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6月26日

国徽厂家

(2021年6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徽、党旗的制作、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发党员的党性觉悟,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警徽厂家,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是由镰刀和锤子组成的图案。 中国共产党的党旗是一面红色旗帜,旗面上有金色党徽。

党徽、党旗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它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服务的。 一个追求远大理想、不懈奋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标志和标志。

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位党员必须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第四条 党徽、党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党徽直径的一般尺寸为下列三种:

(1)100厘米;

(2)80厘米;

(3) 60 厘米。

如需悬挂非通用比例的党徽,应按照通用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以适应悬挂背景和场合。

党徽一般采用金黄色或红色。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徽或者党徽图案: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在显着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悬挂五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并在显着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驻特定地区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党的纪检机关、党小组、基层党组织印章(印章) )、中央刻有党徽图案。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会议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党徽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志等;

(二)各级党组织颁发的奖牌、徽章、奖状、证书等荣誉证件和证书,以及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等;

(三)党内重要刊物和宣传品;

(四)各级党组织的互联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八条 党旗的通用标准有下列五项:

(1)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2)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3)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4)长144厘米,宽96厘米;

(5) 长 96 厘米,宽 64 厘米。

如果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党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的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旗: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举办党内重大庆祝活动和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区派出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党旗:

(一)召集党员会议和基层党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重要工作、重要项目研究、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职务、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流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党旗图案一般应参照党徽图案的使用案例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优先悬挂党旗。

第十二条 按照非通用标准制作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下列用途:

(一)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3) 私人场所和个人网络空间中的标识符;

(四)个人生活用品、生活陈设;

(五)其他不适当的场所、情况和环境。

第十四条 党徽、党旗上不得添加文字、符号、图案等。 不得使用损坏、污损或褪色的党徽或旗帜。 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法律指示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和使用。 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使用。

党徽、党旗不得随意丢弃。 对损坏、污损、褪色或者标有不符合生产、使用规定的文字、标志的党徽、党旗,按照规定予以回收和处理。 党内举行重大庆祝活动、纪念活动后,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党员去世后,经该党员有组织关系的单位有相关批准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身上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必须覆盖在党员身上。不得接触地面,不得与尸体一起火化或与骨灰盒一起埋葬。 。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出版物等上使用党徽、党旗,必须置于显着位置。

互联网、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在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布。

第十七条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成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和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内涵、精神内涵,自觉规范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使用,尊重党徽党旗。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要加强党徽党旗知识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党徽党旗图案的新闻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第十八条 党徽、党旗应当按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作法定说明执行。 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党徽、党旗。

第十九条 党徽、党旗原则上应当集中调配、发放,做到每个党委拥有一枚党徽、每个支部拥有一枚党旗,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扣除。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维护党徽、党旗尊严作为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党委组织应当履行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生产、销售、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党徽和党旗的商业使用。

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产品、违反本规定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的,将受到处罚。 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员证是党员的身份标志,其制作、使用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负责人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颁布的有关党徽、党旗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附件:一、中国共产党党徽制作法律制度说明

二、中国共产党党旗法解释

内容见附件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QQ客服
旺旺客服
keywords:国徽厂家 党徽厂家 警徽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