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徽厂家

一、密封件的规格、式样及制作

(一)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必须均为圆形。

(二)国务院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印有国徽,国徽上印有机构名称,从左到右呈圆形,由国务院制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为国徽,并印有国家名称国徽对外公布的机构,从左到右循环公布,由国务院颁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印章,直径为4.5厘米,为中央出版物国徽、外国出版机构国徽名称,从左至右呈圆形,由国务院颁布。

(五)国家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为国徽,并在国徽外文出版物中注明机构名称,从左到右呈圆形理事会。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国家企业印章,直径为4.5厘米或5厘米,中央为五角星,外部为五角星名称从左到右以圆圈形式出版,由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加印国徽。

(七)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印章直径为4.5厘米,中间为国徽,为国徽所在外国出版机构名称,从左至右呈圆形,并由国务院发布。

(八)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司(局)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为国徽,周围为国徽外国出版机构名称从左到右,国务院发布。

(九)国务院设立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印章直径为五厘米,并印有中央五角星和涉外出版机构名称。 五角星从左向右循环,由国务院颁发。

(十)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为国徽,印制国徽的机关名称对外,通知从左至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十一)行署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印有五角星,外部从左到右以圆形图案印有机关名称。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有一颗五角星,五角星外侧写有机关名称,从左至右呈圆形权,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颁发。

(十三)驻外使领馆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为国徽,为国徽外国出版机构名称,从左至右呈圆形,由外交部颁发外交事务。 。

(十四)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单位以及厂矿、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 所有五角星均已发布。 五角星国外出版单位名称从左到右呈圆形,或名称前一部分从左到右呈圆形,最后一部分从左到右呈横形。 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编制和发布办法。

2、印章名称、文字、字体、材质

(一)印章上印制的名称为该机构的法定名称。 行政机关印章和省(自治区)名称。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上不得含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市、镇人民政府印章、乡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加盖市、县(自治县)名称。 当印章上的名称字符较多,难以刻清楚时,可适当使用通用缩写。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印章应当用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制。

(三)印章采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宋体、简体汉字印制。

(四)印章材质由发证机关确定。

3、特种密封件的生产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公文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章,其规格、式样与公章相同,并由国务院发布。

(二)国务院外交部有关部委使用的漆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为国徽,写有国徽对外出版机构名称,从左至右呈圆形正确,由国务院发布。

(3)钢封最大直径不得超过4.2厘米,最小直径不得小于3.5厘米。 中央公布五角星,五角星从左至右按循环方向公布机关名称。 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地方外办和驻外使领馆印章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并印发。

(四)其他专用印章名称、式样应与公章不同,报上级领导机构批准后自行刻制。

4.印章的刻制、管理和注销

(一)印章发行机构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印章刻制、寄送程序。 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制机构必须取得印章使用单位上级授权书并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刻制。 伪造印章、使用伪造印章的,依法给予处罚。

(二)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印章,使用印章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对违法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给予处分。

(三)各单位印章因组织变更不再使用的,应将原印章交回发证机关封存或者销毁。

五、以往有关印章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党徽胸章厂家,以本规定为准。

(国发[199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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